国务院发文:这些医药人 要涨工资
06-06
1、这些医药人,要涨工资了
6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明确了公立医院应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薪酬水平。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并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也就是说,公立医院的人员,要涨工资。
国务院表示,此举是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这也是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讲话提出的“两个允许”。
国务院还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关于医务人员方面做了不同制度的改革:
一是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建立动态核增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落实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医、护、药、技、管等不同类别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编制岗位责任书,实行竞聘上岗、合同管理,激励人才脱颖而出。增加护士配备,逐步使公立医院医护比总体达到1∶2左右。
二是改革薪酬分配制度。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医院可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更加注重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三是健全医务人员培养评价制度。强化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加强医学人文教育。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医学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人才、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老年、儿科、重症、传染病等紧缺护理专业护士的培养培训,推动护理岗位科学管理,提升护理服务水平。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分层分类评价,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增加临床工作数量和质量指标,探索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淡化论文数量要求。稳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探索在岗位设置合理、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公立医院试点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
2、医药人薪酬稳步提升
近几年来,在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三方联手下,通过推行DRGs、4+7集采,基药目录制定,辅助用药严格限制等,“以药、械养医”的灰色利益链正在逐一被斩断。其中,挤出的虚高水分中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医务工作者的合理薪酬。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2020年全国平均工资数据可见,医疗卫生行业所属的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在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中,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15449元和60689元,排在行业的第5和第4位。
早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医疗体制改革的成败关键取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体改司巡视员朱建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调整了技术劳务价格医院的收入结构就改变了,过去药品耗材占大头,现在把技术劳务提上去后,应该是技术劳务占大头。据公开报道,福建省三明市曾先后6次调整4318项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提高到42%,最高的医院达到68.6%。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2年起,福建三明通过打破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利益链、建立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系列改革措施,医药费用不增反降,群众就医负担减轻,医保基金扭亏为盈。三明全市药品费用从2011年约9亿元下降到2012年的7.46亿元,再下降到2013年的5.67亿元,药品占比由2011年47.1%下降到2013年的28.2%。2011年三明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亏损8000多万元,医改后则扭转为2012年当期结余2632万元,2013年统筹基金当期结余7517万元,且连续7年保持结余。
从此次《意见》的发布来看,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我们也期待,在政策的不断下,医药人的薪酬待遇能够稳步提升。
3、药企挑战来了
《意见》中提到,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也就是说,通过带量采购降价后的药品费用与医保支付的预算基金差额,将作为奖励返还一部分给公立医疗机构,这将大大刺激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品种,更会影响非中选品种未来的走向。
此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结余资金留用的指导意见》,其中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能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是明确提到了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并指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金额。
随着第五轮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正式启动,集采范围进一步扩大,医药企业需要积极进行转型升级,如果保持固有的市场和商业模式,必将会被市场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