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终审败诉重申公众人物容忍义务 公众人物不能拿私人生活疯狂赚流量
08-19 HaiPress
一起沸沸扬扬的人格权纠纷,随着二审判决落槌终于画上句点:在“张兰诉凤凰周刊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张兰以隐私权、名誉权受害者的身份诉诸公堂,一审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8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第一,凤凰周刊发布的涉案言论与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平台的言行相关,特别是其中关于公众人物利用网络账号炒作营销的内容与维护网络空间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
第二,凤凰周刊在实施新闻报道时已经对于基础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虽然部分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成分,但相关报道内容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张兰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对于上述新闻报道中的评论加以容忍。
如今回看这起诉讼纠纷,无论对个体还是公众,都称得上是一堂法治课。随着一审、二审判决的作出,名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边界更加清晰,建立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的媒体监督权得到了保障。这对于维护清朗的网络秩序,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审视这起诉讼,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法院重申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公民的正当批评,特别是为媒体的监督报道保驾护航。在上述判决书中,法院也鲜明地指出,基于名人“社会角色相匹配的容忍义务,引起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一部分人格权被合理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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